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确保基金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
1.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3. 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采用学院计划财务部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等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学院社会合作部承担基金会秘书处职能。社会合作部主任兼任秘书长,社会合作部工作人员兼任秘书处工作人员。每年度秘书处负责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 上年度工作报告、经费收支决算及资金运作情况;
2. 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方案;
3. 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要依照《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各项收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六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单立科目、单设账户,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无偿捐赠。
第十八条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院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院同意。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或管理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秘书长及捐赠受益单位指定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内的支出调整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学院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严格管理、审批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捐赠项目费用支出办理程序:单笔款项使用申请金额小于五万元(含五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单笔款项使用申请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之间的,须经担任学院领导的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单笔款项使用申请金额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之间的,须经理事长审批同意;二十万元以上的支出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捐赠资金时,使用单位提交《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款项使用审批表》至基金会,申请通过后基金会财务将相应款项转账至使用单位所在计划财务部,由使用单位所在计划财务部专设立项,使用单位按规定报销使用。捐赠款项不支持预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运作以银行协定存款为主。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银行空白票据。
第三十五条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由专人申领及保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监督一切财务活动,有权提出质疑并提交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理事长裁决,并于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院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九条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