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捐赠项目指学院接受国内外友好人士、法人单位等社会各界的无偿捐赠项目,包括:用于学院基建、图书资料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款项或实物;鼓励教师进修和奖励优秀教师等的各类奖教金(基金);支持学术交流、教授讲学等各类基金以及用于鼓励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基金);学生科研创新创业奖励资助金(基金)等款物;为学院无偿提供的其它办学资源。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主要负责指导项目受赠单位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重点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分为基建类、钱款类和实物类捐赠项目。
(一)基建类
基建类捐赠指捐赠方出资助建学校建筑、校园景观等校园基础设施。
(二)钱款类
钱款类捐赠指奖教金、奖助学金、各类基金等。
(三)实物类
实物类捐赠指最终形式为非钱款也非建筑的捐赠,如仪器设备、图书、车辆、软件、艺术品等。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五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六条 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 钱款类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基金项目
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如指定用于某个学院的某个领域。
(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第四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为规范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凡有捐赠意向或信息应及时与基金会秘书处交流沟通。
第九条 获悉捐赠意向后,由基金会会同受赠单位,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协商,在尊重捐赠方意愿和符合学院发展需要的原则上探讨项目的可行性,起草捐赠框架协议,协商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款物的使用等内容。
第十条 捐赠方与受赠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规范的格式,由捐赠方与基金会会同相关部门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由基金会统一接收,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受赠单位要协助基金会及时落实受赠款物到位,资金到账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受赠款物到位后,受赠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如期启动项目,严格执行并管理项目,定期向捐赠方汇报受赠项目的使用与执行情况、受赠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等。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五章 钱款类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钱款类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基金项目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秘书处协助捐赠方、受赠单位论证、策划捐赠项目,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非限定性基金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发布年度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人提交立项申报书至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钱款类捐赠项目的实施、监督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受赠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整理归纳项目管理文本资料,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限定性基金项目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以及立项申报书中的内容组织实施。非限定基金项目需严格按照审议通过后的立项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会对各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钱款类捐赠项目的总结
(一)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捐赠项目当年未结项者,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填写《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年度情况表》,并递交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二)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受赠单位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向基金会申报终止项目的说明书,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基金会将收回项目结余经费,待与捐赠方协商以确定新的受赠单位后,再执行项目。
(三)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第六章 基建类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捐赠基建类项目,由受赠单位与学院公共保障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学院现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基建类项目的管理,参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类项目的奠基、竣工、落成等仪式的组织筹备,工程进度的图像、文字等材料的汇编,由基金会牵头负责,公共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并予以落实。
第七章 实物类捐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后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由基金会将该实物转至学院有关部门,受赠单位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在捐赠协议书中明确,基金会项目部将根据协议书具体内容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捐赠仪器设备,要求学院代为采购的,除捐赠方另有要求外,按现行的《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受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捐赠方与学院另有约定外,按现行的《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赠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受赠的物品如属于国家管制产品,按国家及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