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发票专业印章和财务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六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在秘书处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基金会印章;
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保管使用;
(三)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