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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冠名管理办法
2022-07-13 14:46  

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冠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学院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方和学院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方意愿;

3.适应学院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室等。

2.景观类:广场、道路、桥梁、湖泊、绿化景点、树木等。

3.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席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等。

4.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5.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6.科研、教学创新基金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7.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8.经批准的由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9.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有利于发展学院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冠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建筑物造价的25%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永久冠名权;达到造价的10%可获得定期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2.景观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该景观造价的50%者,可获得该景观冠名权;达到造价的25%可获得定期冠名权。其中树木认养期10年,到期可续养,认养金额标准为:胸径20cm以下,3000元;胸径20-30cm,5000元;胸径40cm以上10000元。

3.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某科研基地或实验室设备投资总额50%者,可获得该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的冠名权;达到设备投资总额的25%可获得定期冠名权。科研基地或实验室造价较高,其冠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4.人才岗位类:原则上应全额提供岗位资助金,方可获得冠名权。

5.奖(助)学、奖教金类:年度捐赠额度原则上奖(助)学金、奖教金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等额外币)及以上, 或连续捐赠3年及以上,年度捐赠金额在5万元(或等额外币)及以上,可获得冠名权。

6.留本基金类:捐赠价值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7.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按“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AA BB CC”形式为捐赠项目冠名,其中:

1.AA:经学院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方提供的字号名。如励吾、逸夫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七条 冠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冠名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冠名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方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等。

2. 理事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3. 经理事会同意的冠名申请,应在全院范围内公告,并视情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根据理事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方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及景观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学院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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