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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2-05-24 10:32  

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诸暨市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2018年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内容:

1. 基金会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2.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 慈善捐赠情况;

4.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5.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6.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7. 基金会《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

8.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通过校园网页、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秘书长负责领导信息公开的全面工作,会计人员负责提供财务相关信息,项目人员负责提供项目建立及执行情况相关信息,所有信息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信息员负责在相关平台录入并予以发布。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发现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者,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将信息如实公开,接受捐赠人、受益人、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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